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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林奕宏

  • 被告
    黃柔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柔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203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2584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113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柔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柔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卻恣意竊取告訴人寶雅公司置於貨架上供販售之多種商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值(元) 1 Solone訂製舒芙蕾海綿-扇形/1個 89 2 高絲美顏定格持粧噴霧85ml-姆明薰衣草/1個 360 3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日10入-檸檬黃200/2盒 580 4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香橙/2支 318 5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佛手柑/1支 159 6 MakeCover毛孔隱形遮瑕美肌霜20g/1條 455 7 MakeCover控油防脫妝濾鏡美肌液6.5g/1瓶 455 8 1028胺基酸健康極潤護唇膏3g/1支 199 共計 2,615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033號被   告 黃柔禎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柔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1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台北林森門市內,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將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615元)自包裝外盒取出後,繼 而竊取其內容物得手,復藏放於隨身肩背包內,再將空盒放回貨架上,其後黃柔禎僅持其他商品結帳後即逕行離去。嗣經該店店員察覺貨架商品短缺,乃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簡信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柔禎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售價標籤8枚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被告遺留在現場空盒照片3張。 (四)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擷圖2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本案竊得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檢 察 官 洪敏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淑英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值(元) 1 Solone訂製舒芙蕾海綿-扇形/1個 89 2 高絲美顏定格持粧噴霧85ml-姆明薰衣草/1個 360 3 QUINLIVAN光微美瞳彩日10入-檸檬黃200/2盒 580 4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香橙/2支 318 5 曼秀雷敦Lip Pure純淨植物潤唇膏4g-佛手柑/1支 159 6 MakeCover毛孔隱形遮瑕美肌霜20g/1條 455 7 MakeCover控油防脫妝濾鏡美肌液6.5g/1瓶 455 8 1028胺基酸健康極潤護唇膏3g/1支 199 共計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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