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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傅偉胡原碩許柏彥

原告
譚繼祖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告
呂劉(原名:呂冠德)
被告
時代國際行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智光

上列被告呂劉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後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737號),經原告潭繼祖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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