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王筱寧、吳家桐、黃柏家
- 當事人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懿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西門桂林門市 被 告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7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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