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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虹翔鄭雁尹張敏玲

聲請人
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秦
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彭一茜等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3號判決已認定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以電話、通訊軟體QQ自稱「華成貿易有限公司人員」、「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張總」,對聲請人之員工鄭柳書佯稱:將對接款項轉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柳書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第一、二層及被告彭一茜申辦之中國銀行銀聯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合計有人民幣440萬2,600萬元轉入本案帳戶內等情,而附表所示經扣押之凍結款項均為聲請人所有,因本案判決並未就附表所示款項諭知沒收,且無繼續凍結或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規定,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固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因鄭柳書察覺有異,報請大陸地區公安處理後,由大陸地區公安部通知銀聯國際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再通報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lobal Payments Inc.)將上開款項凍結等情,業經本院上開判決認定在案,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既非本案扣押物,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予以發還。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鄭柳書轉帳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人民幣)  本案詐欺集團轉帳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人民幣) 本案詐欺集團轉帳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人民幣)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4分 ㈡自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海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轉帳至漯河市柯檔木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476.3萬元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起至同日下午6時19分 ㈡自漯河市柯檔木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本案帳戶 ㈢50萬、50萬、50萬、50萬、50萬、50萬、50萬、49萬7,900元,合計399萬7,900元 無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6時3分 ㈡自漯河市柯檔木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旦華濤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9萬9,999、49萬9,999元,合計59萬9,998元 ㈠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 ㈡自旦華濤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本案帳戶 ㈢40萬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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