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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胡原碩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朝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791號、第440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朝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署名5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張朝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6頁、第9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被告同意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分別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犯罪事實欄一、㈡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密接時、地,所為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罪動機,於密集期間內,以相類手段持續、反覆進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碩達豐公司代表人楊蕓溱、告訴人洪姵楹於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訴字卷第107頁、審訴卷第53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再參酌被告素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偽造之不詳署押共5枚(偵34791卷第23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雖均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現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㈡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其賠償金額與犯罪所得相當,雖被告尚未履行賠償,然告訴人得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王巧玲、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出貨日期(民國) 被害商家名稱 貨品名稱數量 出貨商品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0月18日 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240罐、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0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海鯛80g 240個、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蝦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0罐 7萬6,800元 2 111年10月28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72罐 8,640元 3 111年11月15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96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120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120罐 1萬5,360元 4 111年11月16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罐 960元 5 111年11月17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罐 3,840元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791號
                  112年度偵字第44038號
  被   告 張朝貴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朝貴於民國111年8月8日至111年12月20日,為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2樓之3之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碩達豐
    公司)所聘任之業務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111年11月1日、11月24日,向
    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收取新臺幣(下同)
    6,720元、7萬9,200元貨款後,竟未將收取之貨款繳回碩達
    豐公司,並將之侵占入己。
 ㈡明知並無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製作如附表所示出貨日期及出貨予如附表所示商
    家之出貨憑證,致碩達豐公司陷於錯誤,由張朝貴向碩達豐
    公司領取總價值2萬3,040元之貓罐頭商品,隨即予以變賣牟
    利,張朝貴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不詳收貨人簽名,據以向碩
    達豐公司行使,用以表示業已出貨予附表所示商家,嗣碩達
    豐公司負責人楊蕓溱發現上情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㈢緣張朝貴於111年9月6日,曾向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洪
    姵楹經營之寵物美容店內,推銷其公司寵物飼料,並留有名
    片及報價單。嗣張朝貴於111年12月20日離職後,於112年6
    月29日接獲洪姵楹來電訂購寵物飼料,明知其已離職且無權
    限處理碩達豐公司之訂單,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洪姵
    楹佯稱可先轉帳4,760元至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會
    將其購買之寵物飼料於112年7月19日16時許送予洪姵楹云云
    ,致洪姵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7月15日21時35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匯款4,760元至上開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內。嗣後張朝貴不斷以各種理由拖延出貨時間,
    亦不退款,洪姵楹始發覺遭詐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姵楹訴由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楊蕓溱訴由新北市
    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朝貴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分別於111年11月1日、11月24日有向公司客戶收取6,720元、7萬9,200元貸款後,未將收取之貸款繳回,並將之侵占入己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偽造如附表編號1之出貨憑證,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收貨人簽名,貨物卻未出貨之事實。 ⑶被告坦承偽造如附表編號2之  出貨憑證,且將出貨憑證之貓罐頭等商品賣掉,獲利8,640元已還債務之事實。 ⑷被告坦承詐欺告訴人洪姵楹,使其陷於錯誤,於上揭時、地匯款4,76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洪姵楹、楊蕓溱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之出貨憑證5張 證明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出貨憑證,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收貨人簽名之事實。  4 印表日期111年11月25日之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馬吉家族寵物館) 證明碩達豐公司實際損失為2萬3,040元之事實。 5 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2份 證明被告向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分別收取6,720元、7萬9,200元貨款後,未將收取之貨款繳回,並將之侵占入己之事實。 6 卷附之告訴人楊蕓溱與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店家對話紀錄1份 證明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店家確認未訂如附表編號1交易及未於出貨憑證簽名之事實。 7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洪姵楹有於上揭時、地匯款4,76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8 卷附之告訴人洪姵楹與被告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洪姵楹佯稱可先轉帳4,760元至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會將其購買之寵物飼料於112年7月19日16時許送予洪姵楹云云,事實被告卻未出貨,亦未退款之事實。 9 卷附之被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證明被告於111年8月8日至111年12月20日任職碩達豐公司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
    罪嫌;就犯罪事實㈡,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同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犯罪事實㈢,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㈡行使
    偽造私文書部分,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犯罪事實㈡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犯
    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之規定論以一刑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另被
    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㈠、犯罪事實㈡、犯罪事實㈢所犯各罪間
    ,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未經扣案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羽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出貨日期 被害商家名稱 貨品名稱數量 出貨商品金額 1 111年10月18日 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240罐、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0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海鯛80g 240個、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蝦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0罐 7萬6,800元 2 111年10月28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72罐 8,640元 3 111年11月15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96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120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120罐 1萬5,360元 4 111年11月16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罐 960元 5 111年11月17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罐 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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