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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谷瑛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嵩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017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

張嵩庭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張嵩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開始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犯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18日發交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11654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可稽。綜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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