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6號

113年度訴字第64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曾名阜許峻彬吳昭億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玲
被告
義務辯護人 蔡沂彤律師
被告
黃億姝

蔡曜丞

陳世修

林明宏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附表三十五㈧固記載被告黃億姝為警扣得工作機Iphone白色行動電話1支,然經核對卷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2月1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後,確認被告黃億姝並未為警扣得上開手機,故原判決附表三十五㈧顯有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吳昭億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之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附表三十五㈧ ㈧黃億姝所有之工作機Iphone白色行動電話壹支。 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