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黄麗珊
- 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黃麗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黄麗珊」。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就被告「黄麗珊」姓名之記載有所錯載,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疏誤,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