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茂盛
- 選任辯護人
- 劉倩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