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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3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馮昌偉陳乃翊李宇璿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茂盛
選任辯護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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