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吳承學趙耘寧林柔孜

  • 當事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輝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詹詠寧、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狀為之,且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詹詠寧、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固於自訴狀內記載自訴代理人為陳曉鳴律師,然未見提出律師之委任狀,亦未依法提出相應被告人數之自訴狀繕本,是其提起自訴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