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當事人林崇旭、陳玠滕、王彥陵、莊子嚴、梁國柱、王永吉、朱佩菱、吳麗容、高竹嫺、楊允言、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曾耀鋒、張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崇旭 陳玠滕 王彥陵 莊子嚴 梁國柱 王永吉 朱佩菱 吳麗容 高竹嫺 楊允言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洪郁璿 詹皇楷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潘志亮 黃繼億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卓淑封 廖克明 盛竹如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卓淑封、廖克明、盛竹如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 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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