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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當事人
    林崇旭陳玠滕王彥陵莊子嚴梁國柱王永吉朱佩菱吳麗容高竹嫺楊允言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耀鋒張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崇旭 陳玠滕 王彥陵 莊子嚴 梁國柱 王永吉 朱佩菱 吳麗容 高竹嫺 楊允言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洪郁璿 詹皇楷 李耀吉 陳正傑 陳宥里 潘志亮 黃繼億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卓淑封 廖克明 盛竹如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卓淑封、廖克明、盛竹如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 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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