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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陳鶴中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潘志亮

黃繼億

李寶玉

洪郁璿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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