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吳承學、趙耘寧、林柔孜
- 當事人王凰凰、田佳欣、王昀倚、柯忠仁、林儒芳、張育惠、楊天慶、林上紘、張其元、楊鳳珠、林裕國、戴雨金、施雅鳳、鄭宜婷、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obal Holding Pte Ltd.、豐盛環球資本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Capital Ltd.)、StartRich Counsulting Pet Ltd、四維貿易有限公司、紘威資產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市勝慈社會福利基金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王凰凰 田佳欣 王昀倚 柯忠仁 林儒芳 張育惠 楊天慶 被 告 林上紘 張其元 楊鳳珠 林裕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戴雨金 施雅鳳 鄭宜婷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被 告 豐盛環球資本有限公司 (Harvest Global Capital Ltd.)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光才 被 告 StartRich Counsulting Pet Ltd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雨金 被 告 四維貿易有限公司 紘威資產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宜婷 被 告 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藝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勝慈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上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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