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明慧、張家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王明慧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家和 堃甫實業行即吳堃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