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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虹翔卓育璇鄭雁尹

原告
簡宏平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被告
鍾智文

張慶林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簡宏平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鍾智文、張慶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12年度自字第2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鍾智文、張慶林均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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