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簡宏平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賢律師
- 被告
- 鍾智文
張慶林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簡宏平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鍾智文、張慶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12年度自字第2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鍾智文、張慶林均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