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許宸銘
- 送達代收人
- 林威伯律師
- 被告
-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曾明祥
- 被告
-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黃繼億
潘志亮
李耀吉
陳宥里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黃繼億
潘志亮
李耀吉
陳宥里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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