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法定代理人曾明祥
- 原告凃妍竹、凃湘羚、楊佩璉、陳宗隆、陳慧敏
-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曾耀鋒、張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凃妍竹 凃湘羚 楊佩璉 陳宗隆 陳慧敏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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