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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吳承學趙耘寧林柔孜
  •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李淑芬

  • 原告
    黄春義
  • 被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優利投資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黄春義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被 告 優利投資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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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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