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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8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傅偉黃媚鵑許柏彥

原告
梁澤傑
原告
鍾維楷
原告
祁麟
原告
豐悅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被告
葉治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2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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