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吳承學、趙耘寧、林柔孜
-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 原告吳尹均
- 被告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楊鳳珠、林裕國、戴雨金、施雅鳳、鄭宜婷、熊原裔、陳達寓、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obal Holding Pte Ltd.、劉光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 告 吳尹均 被 告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楊鳳珠 林裕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戴雨金 施雅鳳 鄭宜婷 熊原裔 陳達寓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被 告 劉光才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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