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
- 原告許賴美
- 被告松輝企業社即鄭高傑法人、陳郡豪、許沐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許賴美 被 告 松輝企業社即鄭高傑 陳郡豪 許沐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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