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王惟琪、涂光慧、李敏萱
- 法定代理人簡秋池、歐仕邁
- 原告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樵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吉原、蔡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秋池 被 告 樵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仕邁 被 告 歐吉原 蔡麗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第30號、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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