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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旻靜

原告
李文翔
被告
蔡浩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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