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 原告
- 李文翔
- 被告
- 蔡浩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