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5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郭昱志
被告
劉威甫
被告
莊立平
被告
張桂銘
被告
廖康程
被告
曾欽章
被告
陳怡伶
被告
高枝錸
被告
李春松
被告
韓娟
被告
林美慧
被告
張雅媚
被告
張俊茂
被告
陳圳忠
被告
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銘

廖康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按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等規定自明。而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同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同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查被告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菌堂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0月0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364716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被告珍菌堂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進行清算程序,有本院調閱被告珍菌堂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是被告珍菌堂公司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尚未消滅,依上開規定,應以該公司董事即張桂銘、廖康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