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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6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江俊彥楊世賢許芳瑜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被告
張瑜真
被告
龔至貞
被告
張喆
被告
莊雅晴
被告
錦恆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被告
恆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被告
軒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旭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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