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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筱寧吳家桐黃柏家

原告
金慧玲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曹婉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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