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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曾名阜

原告
劉芷瑄
被告
張保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張保亷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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