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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又禎

原告
陳峰榕
被告
張瑞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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