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 原告
- 陳峰榕
- 被告
- 張瑞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