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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周立騰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顏妙真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胡繼堯

吳廷彥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呂明芬

鄭玉卿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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