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 原告
- 鍾智文
- 被告
-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鍾智文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簡宏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反訴被告簡宏平被訴詐欺取財、訴訟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