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 原告
- 潘杰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被告
-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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