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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佳靜謝昀芳郭子彰

原告
丁淑美
原告
吳瑞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告
林峻賢
被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峻賢、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7號被告林峻賢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丁淑美、吳瑞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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