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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峻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偉

(現另案於法務○○○○○○○○○○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2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佐,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覆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難與包裝袋內之第二級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於前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為警所查獲,有前揭2案件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訊問筆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10毒偵1859卷第17至21、33、111、113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毒偵5747卷第10頁反面、32、41、101至103、107頁)在卷可稽。綜此,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上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聯性。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外觀及鑑定結果 1 白色結晶1袋 毛重0.3950公克(含1袋及1標籤) 淨重0.1810公克 取樣量0.0002公克 驗餘量0.180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毒偵1859卷第103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564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1768公克 取樣量0.0631公克 驗餘量0.113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25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毛重1.4465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 淨重1.0097公克 取樣量0.0394公克 驗餘量0.970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25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4.124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3.7914公克 取樣量0.0483公克 驗餘量3.74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27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603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4059公克 取樣量0.0371公克 驗餘量0.368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27頁)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17.089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16.2665公克 取樣量0.0600公克 驗餘量16.206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29頁) 7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05頁) 8 玻璃球1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毒偵緝126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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