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王定國
- 原告
- 王以明
- 原告
- 葉順香
- 被告
- 吳祖超
- 訴訟代理人
- 蕭凱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祖龍
- 訴訟代理人
-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翁建興
- 被告
-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良
- 被告
-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 被告
-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煒翊
- 被告
-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