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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原告
王定國
原告
王以明
原告
葉順香
被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祖龍
訴訟代理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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