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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林永良、陳室喜、林煒翊、陳凱威

  • 當事人
    王定國王以明葉順香吳祖超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笙交通有限公司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定國 王以明 葉順香 被 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吳祖龍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 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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