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呂政燁、卓育璇、倪霈棻
- 法定代理人鄒定基
- 原告林王麗花、鄒瑋、鄒詠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林王麗花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鄒瑋 鄒詠恩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定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林仁修律師 被 告 謝絜羽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 告 陳信宏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72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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