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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原告
魏雯中
送達代收人
何謹言律師
被告
苗豐震 住○○市○○區○○路000號0 樓
被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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