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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王星富

原告
許○宇
兼法定代理人
許○嘉
被告
王○嶸

柯佳芳

楊○彥

楊天泰

曾○隆

黃翎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簡上字第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王○嶸、楊○彥、曾○隆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被告柯佳芳斯時為被告王○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楊天泰斯時為被告楊○彥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黃翎兒斯時為被告曾○隆之法定代理人,應負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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