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99號
- 原告
- 陳薇心
- 被告
- 林孟濂
- 被告
- 曾瑞柏
- 被告
- 劉祖廷
- 被告
- 李其桀
陳羽麒
陳牧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4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4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同案被告馮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