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家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宋家峻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陳泓亦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105頁),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