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6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伭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054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伭靚因細故與告訴人蔡覲安發生嫌隙,心有不滿下,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通訊軟體LINE「9/14LUMI..Hua組」群組內,對蔡覲安留言侮辱稱:「不男不女陰陽人醜八怪..」等語,足以貶損蔡覲安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刑事告訴,並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萬2000元,有本院114年8月18日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及告訴人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