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昱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黃昱翔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附表甲編號2本院宣告刑欄 黃昱翔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