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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謝欣宓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昱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黃昱翔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附表甲編號2本院宣告刑欄 黃昱翔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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