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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83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呂政燁倪霈棻卓育璇

原 告
帝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欣
被 告
倪嘉鍇
謝明坤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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