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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呂政燁倪霈棻卓育璇
  • 法定代理人
    何孟哲

  • 原告
    子丑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清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子丑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哲 訴訟代理人 張惠嵐 被 告 簡清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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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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