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呂政燁、倪霈棻、卓育璇
- 法定代理人何孟哲
- 原告子丑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清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子丑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哲 訴訟代理人 張惠嵐 被 告 簡清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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