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 原告黃建勝
- 被告郭紫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黃建勝 被 告 郭紫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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