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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32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詩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允赫
選任辯護人
伍徹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二㈦1、關於「附表編號1至4、6、10所示被害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3、6、10、12所示被害人」。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4、12「和解暨履行情形」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二㈦1、關於「附表編號1至4、6、10所示被害人」之記載,及就附表編號4、12「和解暨履行情形」欄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附表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4「和解暨履行情形」欄 ①王允赫應給付陳依婷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轉帳至陳依婷帳戶等節,有和解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9頁)。 ②王允赫已依約給付完畢,此有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71頁)。 未和解 附表編號12「和解暨履行情形」欄 未和解 ①王允赫應給付陳伊亭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轉帳至陳伊亭帳戶等節,有和解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9頁)。 ②王允赫已依約給付完畢,此有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7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32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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