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呂政燁
- 被告林弈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弈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32號、114年度偵字第12665號),及請求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 定改行簡易程序(114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林弈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本院之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被告林弈均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林弈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同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 交付帳戶罪共3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被告以一提供其申辦金融帳戶予詐欺犯行者之行為,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告訴人12人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所在之結果,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上列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於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故無另行減輕其刑之依據,附此敘明。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申辦金融帳戶交予不明之人使用,恐遭詐欺犯行者使用,竟圖不法利益,任意將個人申辦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明之人,容任他人使用其申辦金融帳戶從事不法犯行使用,助長詐欺犯行猖獗,並隱匿詐欺犯行所得去向所在,致告訴人等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辦帳戶內,而受有損害,並致司法機關無法追查詐欺行為犯行者,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刑事司法追訴犯罪,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卻完全不依協議履行等犯後態度,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佐,兼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人財物受損程度,及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併其折算標準。四、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係關於洗錢財物或財產 上之利益之沒收,第2項則有關洗錢犯罪擴大利得沒收規定 。惟因被告僅係構成幫助犯,並非正犯,故不另為沒收及追徵洗錢財物之諭知。至被告稱其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且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告本件犯行確有犯罪所得,故不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32號114年度偵字第12665號被 告 林弈均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弈均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及期約對價交付帳戶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之前之某日時許,以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對價 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弈均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林弈均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林弈均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旋即遭提領。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簡素勤、許淑芬、游倩英、傅碧卿、羅惠芬、陳雯瑛、丁國貞、郭勝雄、胡天馨、蔡昀家、江惠英、陳嘉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弈均於偵查時之供述 供稱因應徵工作,對方佯稱只要提供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1個月後就會有薪水9,000元,被告因而提供其中華郵政公司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簡素勤於警詢時之證述、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對話紀錄 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3 告訴人許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與「三竹小股王」、「蔡雅雪」、「樂邦客服NO.158」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內容 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4 告訴人游倩英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蔡雅萱」、「樂邦客服NO.158」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明細 證明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5 告訴人傅碧卿於警詢時之證述、樂邦投資APP頁面即下載過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4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6 告訴人羅惠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5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7 告訴人陳雯瑛於警詢時之證述、與「正利時客服No.126」、「(蔡,林)龍鳳呈祥J7」、「三竹智選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 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8 告訴人丁國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臺南市政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 證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7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9 告訴人郭勝雄於警詢時之證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黏貼紀錄表 證明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8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10 告訴人胡天馨於警詢時之證述、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 證明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9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11 告訴人蔡昀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太平郵局(台中34支)存款收據、與「蔡婧萱」、「樂邦客服NO.158」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10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12 告訴人江惠英於警詢時之證述、聽從指示下載之APP、與嫌疑人之對話紀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照片黏貼表 證明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11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13 告訴人陳嘉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嫌疑人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14 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或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被告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同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 交付帳戶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揭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姜沅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 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 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 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 金額 1 簡素勤(提告) 113年7月間 簡素勤於113年7月許,在臉書看到投資股票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隨後對方使用LINE(名稱:蔡雅萱)與其聯繫,並慫恿其下載詐騙軟體(名稱:樂邦,網址https://platforms.althoughleb.com),隨後加入LINE(名稱:樂邦客服NO.158)欲加值,使簡素勤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上午8時50分許 100萬元 2 許淑芬(提告) 113年7月初 許淑芬於113年7月初在,Instagram見名稱「三竹小股王」之人刊登飆股廣告,便加入其LINE ID,對方提供名稱:蔡雅雪之另1人聯繫方式要其加入,之後蔡雅雪佯稱要教導其如何飆股獲利,並稱每天簽到滿7天可以獲利300元,要求其下載樂邦投資app,許淑芬下載app後,並聯繫樂邦投資客服,同時蔡雅雪告訴其現在有新股票上市,要其把錢轉入樂邦投資客服提供之人頭帳戶内買賣股票以賺取獲利,使許淑芬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上午9時21分許、23分許 5萬元、5萬元 3 游倩英(提告) 113年7月12日 游倩英於113年7月12日,在臉書廣告上看到投資的訊息,其點擊廣告之後,就有人給其名叫「蔡雅萱」的ID,其加入「蔡雅萱」好友之後,先給其1個好友推薦「吉慶有餘-C10」,加入之後對方自稱是股票投資老師,之後「蔡雅萱」傳1個LINE的學習群組給其,表示是同學間的互相學習群組,「蔡雅萱」跟「吉慶有餘-CIO」都會在群組裡面分享股票走勢的訊息,其用自己的私人證券帳號跟著投資之後,有賺有賠,後來看著群組裡面大家分享都有獲利的消息,所以在8月的時候下載他們的APP(APP名稱:樂邦投資網址:http://platforms.althoughleb.com),「蔡雅萱」教其怎麼安裝、註冊及在APP上操作,「蔡雅萱」叫其加LINE客服(名稱:樂邦客服NO.158),其跟客服表示其要儲值,客服就會給其銀行帳戶,使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內。 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8分許、13分許 5萬元、5萬元 4 傅碧卿(提告) 113年7月底 傅碧卿於113年7月底,瀏覽臉書時發現投資股票的廣告,廣告内有提供LINE的連結,其便同時加入該廣告提供之LINE連結,其加入app-樂邦投資LINE連結後,是位LINE暱稱「蔡雅萱」自稱助理人員與其連繫,一開始都是正常報股票資訊,之後便提供1連結為platforms..althoughleb.com的投資APP-樂邦投資 ,並讓其在APP内以實名制申請會員後,即在APP内買賣股票,其於113年8月6日開始在該APP内買賣股票,因而陷於錯誤,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5日上午8時57分許、上午9時1分許 5萬元、5萬元 5 羅惠芬(提告) 113年8月20日 羅惠芬於113年8月20日,在臉書上看到有販售紫水晶洞5萬元,操作之後,出現匯款畫面,使其陷於錯誤,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商品。 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11分許 5萬元 6 陳雯瑛(提告) 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54分許之前某日時許 陳雯瑛在Instagram上看到「三竹智選股」其點擊廣告後,系統自動跳轉加入LINE「三竹智選股」,之後「三竹智選股」給其1個專員的LINE「林曼妮」,其加入「林曼妮」專員後,便開始與對方聊天,之後對方邀其加入「(蔡,林)龍鳳呈祥L7」群組,群組内一直有很多人分享賺錢投資成功的案例,其觀望一陣子後便心動想投入金錢,其詢問後,「林曼妮」要求其在GOOGLE搜尋ZLSTZ可以下載投資的APP,其依指示下載,下載後,其點選儲值就出現「正利時客服No. 126」的LINE用戶,之後其依「正利時客服No.126」指示陷於錯誤而網路匯款。 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54分許 5萬元 7 丁國貞(提告) 113年7月中旬 丁國貞於113年7月中旬,在Facebook看到「三竹股市」股票投資的廣告,點選該廣告後加入「龍年瑞氣G5」投資群組,之後「龍年瑞氣G5」内LINE暱稱「蔡依玟」轉介給其助教LINE暱稱「Mr朱」、「樂邦客服NO. 158」由其後續教學,之後對方教導如何股票投資及操作,對方要求其下載三竹股市」的APP,並加入LBTZ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www.lebmiccs.com/#/」,註冊帳號並認證,並由對方教導其如何操作該APP,對方邀求其至臨櫃匯款,使丁國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8月19日上午10時8分許 10萬元 8 郭勝雄(提告) 113年8月間 郭勝雄於113年8月間,在臉書看到股票投資廣告,其便點擊進入並加入LINE連結,對方暱稱「蔡雅玲」的投資顧問助理,其在與該助理溝通之後,對方給其1個投資APP「LBTZ」之下載連結,安裝開啟之後在助理的指示下,其申辦該APP的會員並開始投資,之後其再經指示加入「樂邦客服」LINE聊天,並透過「樂邦客服」將款項儲值進入APP進行投資,使郭勝雄陷於錯誤使用銀行臨櫃轉帳。 113年8月12日上午9時24分許 40萬元 9 胡天馨(提告) 113年7月16日上午10時許 胡天馨於113年7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Facebook得知投資訊息.,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對方,對方提供其LINE ID ,慫恿其至網站名稱LBTZ APP及網址:https://line.me/ti/g/Wzf-Q34tlE,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赔,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對方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上午9時32分許 50萬元 10 蔡昀家(提告) 113年7月間 蔡昀家於113年7月間,在facebook看到投資廣告,點入連結並加入LINE暱稱「蔡婧萱」,對方自稱為 樂邦投資公司的助理,給其連結加入樂邦投資群組「運籌帷幄U3」及下載樂邦投資APP,之後其加入樂邦投資APP並加入LINE客服「樂邦客服NO. 158」,依照對方指示儲值入金,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2日上午9時9分許 10萬元 11 江惠英(提告) 1113年6月14日晚間8時許 江惠英於1113年6月14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上看見投資廣告的貼文,下方有連結可以點擊,其點擊進去後,便加入LINE好友(名稱:蔡雅貞)的畫面,其加入蔡雅貞好友,之後便問蔡雅貞說要領取飆股,蔡雅貞自稱投資教師之助理,並於113年8月16日晚間8時許,要求其於APPLE Store中搜尋並下載APP(名稱:LBTZ),其下載完後,便跳出加入LINE好友(名稱:樂邦客服NO.158),蔡雅貞便教其註冊LBTZ之帳號密碼並登入操作,其登入LBTZ後先以健保卡實名認證,認證完後,蔡雅貞教其要綁定金融卡帳戶,其便輸入並綁定其土地銀行帳號,之後因操作投資要儲值額度在LBT7,蔡雅貞要其與樂邦客服NO.158聯繫,樂邦客服NO.158e詢問其要儲值之金額、方式、地點後,使江惠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下午2時12分許 10萬元 12 陳嘉惠(提告) 113年7月4日 陳嘉惠於113年7月4日, 瀏覽臉書時發現投資股票的廣告,廣告内有提供LINE的連結,其便同時加入該廣告提供之LINE連結,其加入app-樂邦投資LINE連結後,依蔡雅貞助理、朱明傑分析師之指示而陷於錯誤,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5日上午8時48分許、上午8時50分許、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34分許 5萬元、5萬元、15萬元 附件二: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941號被 告 林弈均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慎股)審理之114年度審訴字 第120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弈均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Maicoin虛擬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Max虛擬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林弈均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致如附表所示之簡素勤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林弈均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內,旋即遭轉入林奕均所申辦之上開Maicoin虛擬入金帳號及Max虛擬入金帳號。嗣如附表所示之簡素勤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簡素勤、許淑芬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弈均之供述。 (二)告訴人簡素勤、許淑芬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金流一覽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Maicoin虛擬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申設資料暨交易明細及IP登入位置、Max虛擬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暨交易明細及IP登入位置、IP調閱查詢資料。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 犯前揭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弈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1132號、114年度偵字第1266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慎股)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檢察官 徐鈺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鍾幸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 金額 轉入時間、虛擬入金帳號 1 簡素勤(提告) 113年7月間 簡素勤於113年7月許,在臉書看到投資股票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投資股票群組,隨後對方使用LINE(名稱:蔡雅萱)與其聯繫,並慫恿其下載詐騙軟體(名稱:樂邦,網址https://platforms.althoughleb.com),隨後加入LINE(名稱:樂邦客服NO.158)欲加值,使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上午8時50分許 100萬元 同日8時52分、54分、55分轉入上開Maicoin、Max帳戶 2 許淑芬(提告) 113年7月初 許淑芬於113年7月初在,Instagram見名稱「三竹小股王」之人刊登飆股廣告,便加入其LINE ID,對方提供名稱:「蔡雅雪」之另1人聯繫方式要其加入,之後「蔡雅雪」佯稱要教導其如何飆股獲利,並稱每天簽到滿7天可以獲利300元,要求其下載樂邦投資app,許淑芬下載app後,並聯繫「樂邦投資客服」,同時「蔡雅雪」告訴其現在有新股票上市,要其把錢轉入「樂邦投資客服」提供之帳戶内買賣股票以賺取獲利,使之陷於錯誤,依照對方指示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上午9時21分許、23分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