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筆凱

李 麗

陳秋香

吳金能

王玉綸

鍾展榮

姚文通

鍾秋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115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裁定記載」欄所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數字誤算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 共計29萬4,600元 附表甲編號7數量欄 共計29萬4,900元 共計9萬3,9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