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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42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葉詩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耀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8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A03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6至87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理性處事,竟公然出言辱罵告訴人A02,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造成侵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另考量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我只希望被告當面跟我道歉,捐善款也可以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5頁),惟因被告並未到庭,故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工作、離婚、無扶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7至88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芝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5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號前,搭稱A02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
    ,僅因不滿該車輛之停靠位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前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車內,公然對A02出言辱罵:「
    肏你媽」、「肏你媽個屄」等語,足以貶損A02之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被告A03以「肏你媽」、「肏你媽個屄」等語,加以辱罵之事實。 2 1.監視影像光碟1片、監視影像擷取畫面4張。 2.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暨刷卡資料、新北市社會局函覆資料暨敬老卡(卡號:000000000)申登資料各1份。 3.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制作之勘驗報告。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肏你媽」、「肏你媽個屄」等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梓 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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