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罕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出現列印無法顯示狀況),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主文欄原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誤 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主文欄原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誤 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