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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8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謝欣宓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告
紀亞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31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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